(二)受理
COFCC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评审及文件审核。
1. 合同评审及文件审核合格的,COFCC依据《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审核管理收费标准》核算费用,向申请单位寄发《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受理通知书》和《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齐;
3. 合同评审及文件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寄发《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三)现场检查
1. 在与申请单位签订《合同》且确认收到评估证明费用后,COFCC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并通知申请单位。
2. 检查组根据评估证明依据的要求对评估证明申请单位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评估证明依据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
(1)首次会议;
(2)对生产、加工、储藏过程和场所的检查;
(3)对产品包装标识情况的评价和验证;
(4)对生产环境质量状况的确认,并评估对生产的潜在污染风险;
(5)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6)对管理人员和操作者的访谈;
(7)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规程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8)对评估证明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的汇总核算;
(9)末次会议。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明确并确认存在的不符合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3. 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撰写完成检查报告并向提交COFCC。
(四)综合审核
1. COFCC认证部门收到检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核,并下发《综合审核意见通知书》。
2. 原则上申请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提交综合审核补充材料,逾期视为放弃,COFCC认证部门下发《评估流程终止通知书》,终止此次评估流程。
(五)评审决定
1. COFCC专家评审会基于申请材料和检查材料,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作出评审决定。
2. COFCC主任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评审决定。
3. 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齐。
4.评审决定为颁发证明的,COFCC颁证部门在评审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评估证明》。评审决定为不予证明的,COFCC颁证部门在评审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程序由COFCC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