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程序(肥料)
第一条 为规范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活动,保证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活动结论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规定了中绿华夏有机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OFCC)对肥料产品实施《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以下简称《评估证明》)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三条 本程序适用于申请《评估证明》,且符合国家标准GB/T19630-2019《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附录A中表A.1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第四条 凡获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登记的农业生产投入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均可作为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第五条 申请办理《评估证明》的肥料产品,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登记证明或证书;
(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有机产品生产投入品使用要求,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三)有利于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或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
(四)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
(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第六条 申请产品应与登记证一致,同一登记证只能申报一个产品。
第七条 《评估证明》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时);
(六)加工厂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图、工厂平面图及设备布局图;
(七)肥料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生产配方、产品执行标准;
(八)加工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九)如果属于委托加工,请提交委托加工协议和加工厂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十)原料、助剂、菌种等物资的购买协议、票据、标签、说明书或其它相关证明;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十二)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评估证明》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1. 初次申请《评估证明》的,申请单位向COFCC提出申请,并提交本程序第七条要求的所有文件(一式二份),有关文件资料可通过COFCC网站(www.ofcc.org.cn)下载。
2. 再次申请《评估证明》的,申请单位应至少在《评估证明》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提出再次评估申请。